张艳霞、宋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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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艳霞、宋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艳霞;宋荣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宋荣国,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艳霞与被执行人宋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张艳霞与宋荣国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艳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11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梓旭审判员 单 军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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