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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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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728号
  • 案件名称

    王兴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兴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728号被执行人:王兴福,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兴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社区财产状况及银行存款等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兴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将王兴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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