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超、范颜鹏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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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411号案件名称
张俊超、范颜鹏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俊超;范颜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411号申请人:张俊超,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范颜鹏,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人张俊超与被申请人范颜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俊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范颜鹏在银行的存款3,948.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俊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颜鹏银行存款3,948.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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