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平与刘志新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4执恢3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恢342号
  •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志新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平;刘志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24执恢342号王平、刘志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刘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湘0424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未兑现款项1695元及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执行费65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款项176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认为,(2020)湘0424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