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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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39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万客隆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3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万客隆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交通街汽车站对过。经营者:郝学峰,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付军,邯郸市肥乡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保俊审判员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常 晨 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吴 广 晓书 记 员 辛 鹏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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