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骏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贝克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6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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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6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骏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贝克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州骏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贝克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毛伟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骏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4265426K,住所地常州经发区横山桥镇星辰村曹巷路318号。法定代表人:潘晨。被执行人:常州贝克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WE9Y65,住所地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霞。被执行人:毛伟楠,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常州骏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贝克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毛伟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49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并经现场调查,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毛伟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9××××、苏D6××××车辆,本院已查封,并扣押了苏D9××××车辆,但该车辆本案非首封无处置权,除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9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周 琪审判员 蒋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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