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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存均与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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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27号
  • 案件名称

    周存均与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存均;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周存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1单元11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WD690Y。法定代表人:易元鹏,职务不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存均与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11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存均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伤保险待遇21125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渝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11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6元,支付申请人5016元,支付执行费5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三、对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存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0日,执行兑现金额5016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聚鑫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苟鹏菲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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