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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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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3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35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洪升书 记 员 乜纪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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