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刘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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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870号案件名称
夏伟、刘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伟;刘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夏伟,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敦煌市。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夏伟与被执行人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982执870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1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洋已给付夏伟50000元,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以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098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俞军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康乐书 记 员 王幸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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