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林与朱正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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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0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自林与朱正飞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自林;朱正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自林,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朱正飞,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李自林与被执行人朱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自林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正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1日、6月30日、8月24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自然资源规划与管理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朱正飞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要求申请执行人于30日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09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40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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