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仑、尹明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6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609号案件名称
杨会仑、尹明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会仑;尹明;李建平;天津市泰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60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会仑,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尹明,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泰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化工西街38号。法定代表人:尹明。本院在执行杨会仑与天津泰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杨会仑申请追加尹明、李建平为(2021)津0116执642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会仑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占江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毛洪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佳欣书 记 员 艾伊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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