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凤、武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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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712号案件名称
朱泽凤、武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朱泽凤;武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712号原告:朱泽凤,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武冲,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91068625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洲龙湾B区23幢23-3、5室。负责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朱泽凤诉被告武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泽凤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泽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朱泽凤负担。审判员 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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