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芸、王明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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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88号案件名称
李芸、王明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芸;王明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李芸,女性,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王明云,男性,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李芸与被执行人王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明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2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7日),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C9889R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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