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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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437号案件名称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黎建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静,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雷鸣,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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