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执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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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执149号案件名称
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1222房。法定代表人:李振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4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罗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丽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并书面通知仲裁庭。现仲裁庭已开始重新仲裁本案,该院遂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京04民特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本案重新仲裁,故(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92号裁决书已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9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审 判 员 雷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符程泉书 记 员 宋京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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