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维宏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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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960号案件名称
束维宏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束维宏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96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束维宏,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束维宏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7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束维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结合束维宏提交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建设工程投资合伙协议书》、汇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案涉争议均产生于怀远一中项目施工过程,案涉合伙项目位于怀远县,可以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怀远县辖区内,怀远县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应予以受理。2.一审裁定违法。束维宏于2021年8月18日递交起诉材料,怀远县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当日制作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不予受理裁定,后向束维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怀远县法院超出法定期限未先行立案,而是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束维宏基于合伙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投资合伙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另,束维宏于2021年8月18日递交民事起诉状,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束维宏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束维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玉巧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徐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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