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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彬、马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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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23执221号
  • 案件名称

    梁游彬、马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游彬;马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1号申请人:梁游彬,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马旭,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关于粱游彬与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马旭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梁游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旭先履行6000元,剩余8802.5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梁游彬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西平审判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审判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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