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中、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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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214号案件名称
刘祥中、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祥中;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214号申请人:刘祥中,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霞,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颖琦,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中路茶山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728D9Y。法定代表人:石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祥中申请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祥中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莫珊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刘祥中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祥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1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1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230元,由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范学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建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湘桃书 记 员 任泽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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