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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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033号案件名称
魏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魏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巍,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65号。 主要负责人: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766号。 主要负责人:贾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审判员 李会芳审判员 关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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