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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惠能、廖永庆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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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471号
  • 案件名称

    吕惠能、廖永庆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吕惠能;廖永庆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吕惠能,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镇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永庆,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吕惠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廖永庆公路货物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廖永庆支付运费192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利息计算方式:以19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13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5元及申请执行费2788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廖永庆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永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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