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1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1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五一组(攸衡路85号)。负责人:苏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东,该公司职工,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瑛,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湘株攸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瑛银行账户基本无余额,本院依法进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陈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劵市场账户,无保险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瑛名下有坐落于湖南省攸县【不动产权证书号:711000640攸国用(2011)第30/B0314号】的房屋一栋,在该行设有抵押,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11072.42元及利息(以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公证裁定费388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