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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张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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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506号
  • 案件名称

    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张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张小平;魏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原空港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82428H。法定代表人: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魏菊,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申请执行人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平、魏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0603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67.51元,扣缴执行费449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19976.51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协助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286061.7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宁广志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维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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