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与罗桂芳、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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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罗桂芳、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丽娜;罗桂芳;李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089号原告:王丽娜,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罗桂芳,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冬,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梅河口市。 王丽娜与罗桂芳、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丽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丽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丽娜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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