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笃桂、康四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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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笃桂、康四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笃桂;康四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247号之一原告:周笃桂,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麒,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系原告周笃桂之女。被告:康四升,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笃桂与被告康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笃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康四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湘1382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康四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周笃桂以和被告康四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康四升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周笃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笃桂撤诉;二、解除对被告康四升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周笃桂负担。审 判 员 吴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孙求娣代理书记员 蒋思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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