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周忠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39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39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周忠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周忠俭;杨秀文;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3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52号。负责人:陈春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行员工。被告:周忠俭,男,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杨秀文,女,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天福路38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蒋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与被告周忠俭、杨秀文、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借款人周忠俭、共同抵押人杨秀文及保证担保人(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个人往房按揭贷款本金354845.47元及应收未收利息3869.64元(截至2021年8月3日),合计358715.11元,及2021年8月4日至还清之日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归还。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周忠位、共同抵押人杨秀文,于2012年3月22日在我行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52万元,期限20年,定日还款,基础利率类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准利率7.05%,执行利率类别:分期特定利率,实际执行利率:7.395%,利率浮动方式:浮点,利率浮动幅度34.5,逾期利率上浮50%。违约罚息利率浮动100%。有关收取罚息、复利具体方法按借款合同违约责任中第12条12.1-12.3条款执行。并将所购恒大绿洲XX号住宅办妥预抵押登记,抵押期限2012-2-28至2032-2-27。货款由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21年8月3日贷款余额354845.47元,现在逾期3期,逾期本金6153.07元,应收未收利息3869.64元,按贷后管理规定已严重违约,从2021年5月开始逾期。根据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第12.4条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安全,要求借款人周忠俭、共同抵押人杨秀文及保证担保人(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至还清之日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未向被告周忠俭、杨秀文、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彦超审 判 员 罗 丹审 判 员 胡威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蒙书 记 员 周明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