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忠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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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4315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忠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忠广;马素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431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赵曾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忠广,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马素荣,女,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忠广、马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辽0102民初1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佳执行员 刘训兵执行员 李腾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国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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