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执3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执351号
  • 案件名称

    曹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曹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21)湘10执351号曹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旭因犯强奸、盗窃罪(未遂)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曹旭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曹旭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