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执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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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执351号案件名称
曹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21)湘10执351号曹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旭因犯强奸、盗窃罪(未遂)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曹旭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曹旭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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