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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发、郭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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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063号
  • 案件名称

    刘秉发、郭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刘秉发;郭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秉发,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郭凤,女,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申请执行人刘秉发与被执行人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秉发依据(2020)鲁0202民初68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郭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凤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郭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4、2021年4月20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凤有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鲁02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许 毅审 判 员  孙兴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祚广书 记 员  李 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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