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芬与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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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979号案件名称
刘素芬与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素芬;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979号 原告:刘素芬,女,1970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白象社区西大街 1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226450680920L。法定代表人:傅要武,院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素芬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素芬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素芬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太 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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