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睿、李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恢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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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恢85号案件名称
曾睿、李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曾睿;李轶;张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曾睿,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轶,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张欢,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曾睿与被执行人李轶、张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睿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轶、张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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