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婷、刘莹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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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24号案件名称
郑亚婷、刘莹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亚婷;刘莹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62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刘老大,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郑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被告已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6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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