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林与夏荣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882号案件名称
范书林与夏荣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书林;夏荣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882号申请执行人:范书林,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夏荣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范书林与被告夏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书林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夏荣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支付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的保险费2,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夏荣强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五村XXX号XXX室房产,但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审 判 员 张玉麟法官助理 张 捷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陈泓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495号 下一篇 郑亚婷、刘莹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