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姣云、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16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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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168号之四案件名称
刘姣云、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姣云;周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1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姣云,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周林,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姣云与被执行人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姣云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祝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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