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道远、舒玥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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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699号案件名称
杨道远、舒玥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道远;舒玥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699号申请执行人杨道远,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舒玥,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杨道远与舒玥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舒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支付杨道远房屋补偿款2778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272元、申请执行费320.9元。但舒玥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组织双方到庭约谈,经双方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舒玥自愿于2022年元月5日前支付一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剩余8788元,余欠诉讼费及利息等费用杨道远自愿全部放弃,案件作结案处理。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杨道远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69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思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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