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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亮、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湘3123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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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588号
  • 案件名称

    王成亮、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成亮;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湘3123执5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成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成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成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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