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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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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874号
  • 案件名称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暖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874号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暖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2264。法定代表人:杨蓓蓓。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暖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审 判 员 洪金秋审 判 员 张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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