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莹、李耀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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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193号案件名称
李祖莹、李耀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祖莹;李耀洪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193号申请人:李祖莹,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李耀洪,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站长途汽车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杨孝杰(系被申请人配偶),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华无线电厂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李祖莹申请认定李耀洪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祖莹称,申请事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父女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患心梗、脑梗,无语言表达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李耀洪未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人杨孝杰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李耀洪,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站长途汽车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代理人系被申请人配偶。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李耀洪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26日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中胜[2021]精神病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耀洪目前的鉴定诊断为: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李耀洪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津中胜[2021]精神病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耀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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