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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机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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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1022号
  • 案件名称

    木机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木机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1022号被执行人:木机子,男,彝族,1984年11月265日出生,住甘洛县。本院执行的木机子罚金一案,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读书郎牌和苹果派平板电脑各1台、现金200元、运动鞋一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木机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有银行存款22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盗现金200元的领取,同意上缴国库。故本院依法扣划共计2200元上缴至国库。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木机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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