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敬敏、王风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5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敬敏、王风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敬敏;王风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敬敏,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风利,男,1965年06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敬敏与被执行人王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王风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王敬敏货款25000元;王风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王敬敏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王风利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风利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敬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集约送达的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风利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风利名下的光大银行及大连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风利名下的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3、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