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天昌、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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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14号案件名称
粟天昌、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粟天昌;谢中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粟天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谢中华,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粟天昌与被执行人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报告了财产状况,称自己已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为二百余万元,如官司胜诉将自动履行本案给付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报告目前的财产及诉讼情况基本属实,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其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311元,已作为部分执行费全部上缴国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901,718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尚有510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望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月书 记 员 施佳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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