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旺、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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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朱旺、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旺;熊定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052号原告:朱旺,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定东,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旺与被告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旺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朱旺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吴珉庆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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