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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旺、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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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052号
  • 案件名称

    朱旺、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旺;熊定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052号原告:朱旺,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定东,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旺与被告熊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旺撤回对被告熊定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朱旺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吴珉庆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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