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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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983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红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83号原告: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城市花园10-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洲,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红伟,女,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鼎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喻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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