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异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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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异237号案件名称
杨兴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兴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庆军;毕学泗;亓瑞吉;毕学磊;耿立华;亓玉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异237号申请变更人:杨兴雷,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亓庆军,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毕学泗,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亓瑞吉,男,汉族,1966年3年26日,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毕学磊,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耿立华,男,汉族,1983年1月3日,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亓玉林,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住济南市莱芜区。在本院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庆军、毕学泗、亓瑞吉、毕学磊、耿立华、亓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杨兴雷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申请变更人杨兴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变更人杨兴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变更人杨兴雷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洪庆审判员 谈 洁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助理法官展兵书记员 段树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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