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玲、马锦涛等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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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66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春玲、马锦涛等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春玲;马锦涛;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玲,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申请执行人:马锦涛,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四区文化西路202-1-4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袁文国,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袁文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玲、马锦涛与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新4322民特3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欠款1747360元、利息695158.0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 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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