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陈友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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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10号案件名称
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陈友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陈友钗;孔宪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10号 原告: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振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洲,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友钗,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孔宪权,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钗、孔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县韩酷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雅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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