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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君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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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1803号
  • 案件名称

    曾国君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曾国君;杨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曾国君,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国君与被执行人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国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13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超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杨超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8135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20执1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丽 婷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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