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军、贺吉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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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98号案件名称
白建军、贺吉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建军;贺吉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贺吉雄,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贺家湾乡贺家湾行政村人。申请执行人白建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贺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建军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6月18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2021年5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建军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建军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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