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镇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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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042号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镇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镇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被执行人桂镇宏,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桂镇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被执行人桂镇宏,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桂镇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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