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4民初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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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民初1354号案件名称
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4民初1354号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五段1355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4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宗普。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锡林,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原告石棉县清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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