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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尔辉,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和平,重庆市清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异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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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异207号
  • 案件名称

    包尔辉,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和平,重庆市清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包尔辉;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和平;重庆市清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黄正远;彭彦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07号 案外人:包尔辉,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556779。法定代表人:冉茂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中北商住楼(现红黄路93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574XC。法定代表人:任和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市清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59023L。法定代表人:伍云,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1615398T。法定代表人:伍秀仙,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任和平,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黄正远,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彭彦铭,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清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包尔辉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包尔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包尔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包尔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远学         审  判  员    李仕兵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书  记  员     周陈浩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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